魯農政改字〔2020〕5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魯發〔2017〕40號),引導改革后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全完善收益分配制度,規范收益分配行為,切實保障農民集體資產收益權,推動村級集體經濟健康發展和農民群眾持續增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益分配范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按規定可以納入收益分配的收入,扣除當年的經營管理成本等各項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體資產承包、出租等收入,須分攤到各個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征地補償費、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補償資金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關規定分配和使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人員工資(補貼)、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維修費等作為管理費用核算。
二、收益分配原則
1.堅持民主決策。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堅持分配與積累并重,充分尊重農民群眾的意見;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規范履行民主程序,主動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開。
2.堅持效益優先。依據當年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凈收入,確定分配額度和比例。參照先進地區做法,可分配收益不足10萬元或戶均可分配收益不足200元的,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主要用于集體公共積累和發展集體經濟。收益較多年份應控制分配額度,并結轉下年使用,實行“以豐補欠”。
3.堅持同股同權。嚴格執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中有關收益分配的約定,按照農戶享有的股份份額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實行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4.堅守底線紅線。嚴禁私分集體資產,嚴禁舉債分配、虧空分配、清空分配,嚴禁因區劃調整、班子換屆等因素搞突擊分紅。年度虧損未彌補前經研究可暫不向成員進行收益分配。
三、收益分配內容
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可分配收益、一次性收入均攤到當年的收益及集體股分紅收入中可分配部分,應按照“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向投資者分配—向成員分配—其他分配”的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公積公益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和集體公益事業,優先用于發展前景好、輻射帶動強的產業項目,興建農民集體受益的福利性設施設備。可分配收益未達到村集體經濟組織設定的最低分配限額的,可以全部轉為公積公益金;可分配收益較多的,公積公益金提取比例和數額由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民主確定,一般不超過30%。
2.提取福利費。福利費主要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五保戶、困難戶、農民因公傷亡的醫療費及撫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費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嚴格限制在提取數額內,不宜直接用于減免水電費、物業費等應由成員個人支付的生活性費用,引導農民群眾提高節約意識。
3.向投資者分配。按照出資合同、協議和章程的規定,分配給投資者收益。
4.向成員分配。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歸全體成員所有,在繳納國家稅金、提取公共積累后,經全體成員同意,可按股權設置方案(含成員股和集體股等各種股份)進行分配。
5.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項,可以用于對農戶投資建設的公共農業設施、發展村集體號召的主導產業進行補貼,對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等。對貢獻人員的獎勵,要嚴格控制、合理分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度村集體經營收益增量的10%,縣級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設定最高限額。獎勵方案要經成員(代表)會議通過、鄉鎮(街道)審核同意。單純通過歷史積累和租賃集體土地、房屋、設備等資源資產獲得的收益;直接將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入股經營主體采取委托經營或固投固報等形式獲得的收益,通過集體林地生態公益林補償、集體土地征地補償、退耕還林補貼等財政補助獲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獎勵。
四、收益分配程序
1.財務核算。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全面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加大應收款項的清收力度;搞好承包合同的結算和兌現,按時足額收繳合同、租賃協議等所規定的上繳款等收益;在此基礎上,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2.制定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會負責核實年度收入、開支,根據章程制定年度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監事會負責審核方案是否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收益分配方案要廣泛征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的意見,提交村黨組織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審議,并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
3.審議公示。將征求意見、鎮級審核后修改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討論、表決,應到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形成書面決議。表決通過后的方案需張榜公示,向全體成員公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4.組織實施。方案公示無異議后,制作收益分配表,由股權戶代表簽字確認后,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發放給股權戶代表,股權戶代表收到款項后負責向戶內成員分配。
5.結果備案。分配完成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收益分配方案、會議決議等書面材料、收益分配表,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備案。
五、有關要求
1.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制度,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財務管理,健全會計制度,規范有序開展收益分配。
2.村黨組織要認真把關,督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嚴格落實收益分配有關程序和要求。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要加強對收益分配方案的審核,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審計,防止“變現”和變相私分集體資產。可以參照“村財(賬)鄉管”辦法,委托鄉鎮(街道)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等機構代管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
3.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健全完善章程,明確公積公益金提取、福利費提取、民主議事機制等重要事項;要完善收益分配方式,逐步由福利分配向按股分配轉變,建立與經營效益掛鉤、以股份份額為基礎的分配機制,減少收益分配隨意性。
4.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定期公開財務收支情況,便于成員監督。嚴禁對發展潛力不足、未經分析評估和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的項目列支擴大再生產資金,嚴禁違規用集體收入資金用于發展個人項目或在扶持項目選定上優親厚友,嚴禁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費支出,嚴禁搞“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5.村集體經濟組織按需設置集體股的,集體股分紅收入應主要用于處置遺留問題、發展集體經濟、扶持村集體公益事業開支。集體股所占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集體股占比達到30%以上的,除特殊情形外不宜再提取公積公益金。
?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民政廳
2020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