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條例》強調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全面禁止獵捕、殺害、交易、運輸、加工和食用陸生野生動物,推進機制和制度建設,全面統籌落實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走好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
《條例》注重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障生態安全。《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制度,因地制宜建設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工程,依法依規實施退耕還林、退耕還草、退耕還河(湖)、退耕還濕、輪作休耕、輪牧休牧,開展國土綠化和水土保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為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條例》加大環境違法處罰力度,明確了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弄虛作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及時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重點排污單位違反自動監測和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要求的處罰、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處罰。鼓勵、支持法律規定的主體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并負擔有關治理費用”等。
